第一條 | 本會名稱為台灣昇降設備檢查促進安全協會 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
第二條 | 本會依法設立,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促進設備查安全及建築物附屬「昇降設備」、「機械停車設備」之設備維護安全檢驗為宗旨。 |
第三條 |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 |
第四條 |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,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|
第五條 | 本會之任務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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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|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、任務,主要為內政部國土署。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 |